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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协
会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设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GUANGZHOU FASHION DESIGNER ASSOCIATION
缩写: G.F.D.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服装设计、工艺设计、服装理论、服装教育等及与之相关专业单位、专业人员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对服装设计技术、流行款式、流行趋势的研究,繁荣时装艺术,美化人民生活;扩大对外对内合作交流、提高行业设计水平和技术素质,实施设计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培育专业人才,促进企业发展;做好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商业委员会,并接受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起义路 1号海印缤缤广场638室。
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服装设计、工艺技术、流行款式、流行趋势及形象艺术设计的研究,举办专
业研讨、讲座活动,发布服装流行色彩、流行趋势信息,引导消费时尚和服饰品牌经营;
二、组织地区服装设计评比,主办、承办、协办服装作品展示会,服装设计大赛等;
三、举办国际时装周及专业评选活动,推动服装及时尚产业持续发展;
四、开展国内外服装设计技术、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研、联谊;
五、推广应用服装设计新技术、新工艺,接受政府或行业委托,组织科技新成果的鉴定;
六、组织行业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和创名牌活动;
七、开发服装设计人才资源,组织专业技术、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职称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宣传服装服饰文化,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九、组织技术交流、行业分高峰论坛、商务洽谈和中介服务,促进跨国经营与国际合作;
十、承办政府或行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会 员
第一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从事服装设计、工艺设计、服装理论、服装教育、服装专业评论、服装表演艺术,
以及服装摄影、形象艺术、美发美容工作,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特长的人员,和具有专业特色的科研、设计单位相关企业和专业管理单位,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本会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讨论通过;
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的权利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入会自愿,申请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的义务:
执行本会决定;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企业;
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
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剥夺公民权利或受到其他严厉制裁者。
第八条:本会授予社会知名人士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不享有本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履行本会会员的义务。
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理事会的工程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和罢免理事;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四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和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
第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请若干副会长驻会协助主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其授权的领导机构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协会基本机构组成:
一、秘书处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包括办公室、会员工作部、产业促进部和事业发展部。
办公室(国际交流部)是综合协调部门,负责行政内务和外事联络;
会员工作部是组织建设部门,联系时装艺术委员会和学术工作委员会;
产业促进部是专业服务部门,联系品牌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工作委员会;
事业发展部是社会推广部门,联系时装模特委员会和时装评论委员会。
二、专家委员会
协会理事会的顾问机构,由资深会员组成。
三、专业委员会
协会理事会的组成机构,包括时装艺术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品牌工作委员会;
时装艺术委员会由知名时装设计师组成;
学术工作委员会由知名时装院校专业导师组成;
品牌工作委员会由知名品牌时装设计及营销专家组成。
四、专门委员会
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包括技术工作委员会、时装模特委员会和时装评论委员会。
技术工作委员会由时装技术及面料设计专家组成;
时装模特委员会由知名时装模特及模特经纪人组成;
时装评论委员会由主流媒体时尚编辑及时装摄影师组成。
五、事业单位
协会直属及合作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展览中心和服装设计师杂志
社。
培训中心主要从事职业技能训练和合作办学业务;
国际交流中心主要从事国际合作中介和跨国经营代理业务;
展览中心主要从事展览展示制作和视觉空间设计业务;
服装设计师杂志社主要从事专业资讯服务及时尚刊物出版业务。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一、会长
主持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签署协会重要的文件、条例和证书,代表协会发布重要决定和出席社会活动。
二、秘书长
主持协会处理日常工作,拟定行政规章和年度计划,执行理事会、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决议。
三、总干事
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处理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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